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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乃[香港報稅貼士]讀本的部份內容 ,購書請到 出版書刊,謝謝。 薪俸稅貼士 須繳稅入息(chargeable income) 根據稅務條例第8(1)條 ,所有源於香港(derived from Hong Kong) 或在香港產生(arising in Hong Kong)的入息都要徵稅。 在判斷收入來源時,稅局會考慮僱員是否在香港受僱(Hong Kong employment),而根據案例,主要考慮三個因素:(1) 僱傭合約(employment contract)是否在香港洽商、簽署及生效?(2)僱主是否香港公司(employer resident in Hong Kong)?(3)薪金是否在香港發放(remuneration payable in Hong Kong)? 如果僱員在香港受僱,則所有入息,包括在香港境內及境外工作的入息,都要徵稅。否則,只有他在香港境內工作的入息才須課稅,而一般來說,稅局會以僱員在港時間計算應課稅入息。 以在港時間計算應評稅入息(time basis assessment) 根據稅務條例第Section 8(1A)(a)條,如果納稅人在港外受僱,他可以申請以在港時間計算應課稅入息(time basis assessment)。換言之,他所有屬於外地時間的入息,均無須繳納香港薪俸稅。在計算應評稅入息(assessable income)時,稅局通常會根據納稅人在港的天數,佔全年天數(365)的比例計算,而出境日或入境日,分別作半天計稅,如果僱員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放長假(annual leave),稅局會將假期日數按在港工作天數和港外工作天數的比例分攤計稅。 以下例子,解釋如何以在港時間計算應評稅入息: 西文斯先生乃美國公民,受僱於美國萬克頓公司,在2005/06年度,臨時派到香港,協助萬克頓香港分工司成立資訊系統,期間在港逗留200天,在美國逗留165天(其中30天是放年假),他在2005/06年度的總收入為HK$2,000,000。 2005/06年度西文斯先生應評稅入息 在香港逗留工作天數:200 在美國逗留工作天數:165 – 30 = 135 屬於香港工作的年假 :30 * 200 / (200 + 135) = 17.9 經調整後的香港逗留天數:200 + 17.9 = 217.9 2005/06年度的全年天數:365 應評稅入息:$2,000,000 * 217.9 / 365 = 1,193,973 如果納稅人是在香港受僱,稅局是不會接受他申請以在港時間計稅的,換言之,他的全部收入---無論部份是否屬於在港工作---都要課稅。不過,若果他在有關課稅年度到訪香港不超過六十天,或者他所有的工作都在港外進行,則他仍可申請豁免薪俸稅,惟此項豁免不適用於公務員、海員或空中服務員。另外,如果納稅人曾因在外地工作而繳交外地入息稅,他亦可以申請將外地的入息豁免香港薪俸稅。 六十天免稅期 如果僱員在課稅年度內到訪香港(visit Hong Kong)不超過60天,即使他有部份工作在香港進行,他亦可以獲得完全免稅。但這豁免不適用於在港長期工作的人士,或整個工作 (即由頭到尾) 都在港完成的人士。 此外,根據稅務條例,如果僱員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他的全部工作都在香港境外進行,他便不須繳納薪俸稅。惟有關豁免,不適用於公務員、海員和空中服務員。 什麼是「到訪香港visit Hong Kong」 稅務條例並沒有註明什麼是「到訪香港visit Hong Kong」。根據案例,「到訪visit」是指在某地短暫停留。一般來說,一位外地僱員,受僱於外國公司,而且家在外地,若他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偶爾來港工作,那麼他在港的日子,便算是到訪香港了,換言之,如果他在港逗留不超過六十天,他便毋須繳交薪俸稅了。另外,一位香港市民到內地工作,並且在內地長期居住,那麼,即使他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並且在港擁有住所,若他偶然回港暫住或工作,這亦算是到訪香港。但一位外國學者到香港大學任教一個短期課程,即使課程不超過六十天,他在港的收入亦必須全部課稅,原因是他整個工作(work base)都是在港進行,在此情況下,六十天免稅期並不適用。 在計算訪港天數(number of days)時,到港日或離港日須作一整天(one whole day)計算,另外,所有在港逗留天數---無論僱員是否在港工作---亦須計算。 課稅年度 (year of assessment)及計稅基期(basis period) 薪俸稅是以僱員在 4月1日至下年3月31日的入息計算。 一般來說,稅局會在上述期間之後 (大約是五月初) 發出報稅表(tax return)給僱員,而在八月至十二月,稅局會根據收回報稅表的資料,發出評稅,或者在納稅人沒有呈交報稅表的情況下,發出估稅。 第一期的薪俸稅款,會在一月至三月繳交。換言之,稅單內所評算入息的稅款,會在有關課稅年度結束後,至少九個月後,才須繳交。 為了盡早收到稅款,稅局會要求納稅人繳交暫繳稅(provisional tax):暫繳稅的入息,是根據上一課稅年度的應課稅收入而估算,而關於四月至十二月的估算入息的暫繳稅款,須在一月至三月繳交,而一月至三月的估算入息的暫繳稅款,則須在四月至六月繳交。換言之,有關入息的暫繳稅款,會在有關入息期間後的一至三個月內繳交。 如果實際的入息低於暫繳稅估算入息的百分之九十,納稅人可在有關繳稅日期 28天前,以書面向稅局申請以實際入息計算暫繳稅。為了使申請盡快得到處理,申請人可將申請書傳真至稅局。有關稅局傳真號碼,可參考本書第一章[基本報稅貼士] 。 在發出評稅時,如果有關入息已繳付了暫繳稅,該暫繳稅會在須繳稅款內扣除,而尚欠餘額則須在一月至三月連同下年度的第一期暫繳稅一起繳交。如果已繳暫繳稅款超過評稅稅款,多繳的款額會抵免下年度的第一期暫繳稅,如果仍有餘額,多繳的款額會抵免第二期暫繳稅,如果仍有餘額,多繳的款額才會退回給納稅人。 如果納稅人是首次交稅,由於以前未有為該年度入息繳交暫繳稅,所以在第一次評稅單內的須繳稅款內,是沒有暫繳稅扣除的。換言之,第一期稅款會基於自工作首天至三月的最後評稅入息,另加上下年四月至十二月入息的暫繳稅,總額會在一月至三月繳交;而第二期稅款,會徵收一月至三月入息的暫繳稅,在四月至六月繳交。 房屋津貼 (housing benefit) 稅務條例第9(1)(a)條規定:任何福利或津貼,包括房屋津貼,都要課稅。另外,稅務條例第9(1)(b)條規定:如果僱主提供免費居所,其課稅值(rental value)須以有關期間的應評稅入息百分之十計算。如果居所只是在酒店或宿舍內的一個獨立房間,課稅值會以百分之四計算,若是兩個房間,課稅值會以百分之八計算。此外,稅務條例第9(1A)(b)條規定:免費居所(free accommodation)的定義,包括由僱主發還給僱員的租金(rent refund)。 一般來說,居所的課稅值(rental value)會低於房屋津貼(rent allowance),因為前者通常以有關期間的入息百分之十計算,而後者則以津貼的現金值全數課稅。 根據案例,區分「免費居所」或「房屋津貼」,主要的考慮,是僱主有否管制津貼只能用於租住居所,一般來說,稅局會問:(1)僱傭合約是否有規定津貼的用途,(2)僱主有否要求僱員提供租約或租單給僱主查閱。 因此,為了避免日後與稅局爭議,僱傭合約應規定房屋津貼的用途,及僱員應及早提交租約副本給僱主審批。 離職酬金 僱員於離職時收到的酬金,是否須交稅?對於這個問題,根據我在稅局的經驗,答覆如下:
如果納稅人在離職後未能找到工作,本人建議他在報稅表內寫明此事,並要求稅局不收或減收下年度的暫繳稅。如果稅局冥頑不靈,仍不減收暫繳稅,那麼他就要在繳稅日期前至少28天申請延繳暫繳稅了。 內地工作 如果納稅人全部工作均在內地進行(all services in China),而在香港並沒有執行任何職務(no services rendered in Hong Kong),納稅人可以申請完全豁免薪俸稅(full exemption)。如果納稅人在課稅年度內曾在香港開會或受訓,則是項豁免不適用。 如果在內地曾繳納個人所得稅(individual income tax),可以申請稅務條例第8(1A)(c)條的寬免:將曾繳交個人所得稅的內地工作收入豁免。 如果主要工作地點是在內地(work base in China),而在課稅年度內到訪香港(visits Hong Kong)不超過60天,則可以申請完全豁免薪俸稅(full exemption)。 如果你是內地居民,在內地受僱,而僱主是內地公司,並且由內地公司支薪,而在香港逗留不超過183天,可根據香港和內地簽訂的雙重徵稅協議,申請將香港的收入全部豁免香港薪俸稅。 分開僱傭合約 (separate employment contracts) 根據案例(case law),任何「受僱 employed」的僱員都要繳交薪俸稅。 「受僱」是指僱員與僱主存有主僕關係(master and servant relationship)。 根據薪俸稅條例第8(1)條,所有受僱於香港而得到的入息 --- 無論是否部份工作在港外執行 --- 全部都要徵稅。 故此,一般來說,如果僱員在本港受僱(employed in Hong Kong) --- 無論他是否與僱主訂立兩份僱傭合約:一份關於本港工作,另一份關於本港以外的工作 --- 全部收入都要徵稅。 不過,如果僱員不是在本港受僱,他可以申請將來自香港以外的工作收入豁免徵稅。因此,如果他與僱主訂立兩份僱傭合約:一份關於本港工作,另一份關於本港以外的工作,那麼,他就可以清楚計算他來自香港以外的收入,從而申請將該收入豁免交稅,這樣便會減少與稅局對如何計算有關入息的爭議了。 開支扣稅 (deductible expenses) 根據稅務條例第12條,納稅人可以申請開支扣稅,條件是:
雖然稅例規定了可扣稅開支必須完全地(wholly)及純粹地(exclusively)符合以上所有條件,但在實務上,稅局會按實際情況,將開支分攤(apportion)為:可扣稅(deductible)和不可扣稅(non-deductible)兩部份。 如果僱主發還(reimburse)僱員在業務上的支出,納稅人可申請將獲發還的金額不計算於應課稅入息之內。但如果僱主發還的,是屬於僱員的私人支出,那發還的金額可被徵稅。 如果僱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穿著制服,他可申請將由他支付的洗衣費(laundry expenses)扣稅。一般來說,稅局會按不同僱主訂出一個扣稅額上限,每月大約二百四十元,即全年約為二千八百八十元。如果納稅人申請的開支超過這個限額,他必須提出理據及單據,證明他的支出。 如果納稅人同時有兩份工作,他可申請將由第一個工作地點到第二個工作地點的交通費扣稅。同樣地,稅局會訂出一個扣稅額上限,約為第二個工作入息的百份之十。如果納稅人不同意這個限額,他必須提出單據及細節,以證明他的支出。 如果納稅人是專業團體的正式會員,而該專業又與他的工作有關,他可申請每年的會費(membership fee)扣稅。 如果納稅人是營業員(sales person),他可申請佣金(commission)、應酬費(entertainment)及交通費(traveling expenses)…等開支扣稅。一般來說,稅局會給予這些納稅人一個扣稅額,大約是他營業收入百份之十,如果納稅人不同意這個扣稅額,他必須提出支出細節及單據,證明他的支出。 購股權 (share Option) 購股權是指持有人能在一個時限內,以一個特定的價格(exercise price)購買股票。 在股票市場上,股票的價格不停變動。一般來說,如果公司賺錢,公司的股價就會升高。為了使僱員幫公司更加努力工作,幫公司賺錢,有些公司會向僱員發出購買公司股票的認股權証。 根據稅務條例第9(1)(d)條,購股權是須繳稅的收入。 因為購股權只是一個權利,而僱員可因應市場情況而決定是否行使這個權利,所以,當市場的股票價格低於股權認購股票的價格時,僱員是不會行使或不能出售這個權利的,那麼,他就不須為購股權課稅了。 根據稅務條例第9(1)(d)條,只有在僱員行使或出售股權時,僱員才要為購股權課稅。換言之,若果僱員在期限前,仍未行使或出售購股權,他則無須為股權付稅。 購股權的課稅值是以行使或出售時的淨得益計算。若是行使,淨得益是以當時的市值減去行使價計算。若是出售,淨得益是以售出的價錢減去所有支出計算。 任何在股權出售或行使後因市場價格變動而得到的虧損或利益,均不會計算在應評稅入息內。因此,如果僱員不想承受市場價格變動的風險,應在行使股權購買股票後,盡快將股票出售。 如果部份股權是屬於已豁免的海外入息,納稅人可申請將那部份的得益豁免,豁免額一般會以工作日數比例計算。 僱主發放公司股票給僱員(issue
of shares to employees) 如果僱員購入的股票是受到限制的---如必須持有至少兩年才可以出售---納稅人可以要求將股票的課稅值(taxable value)大幅減低,在實務上,減值可達百份之五十。 什麼酬金須納稅? 稅務條例第9條列出必須納稅的酬金,其中包括工資、薪金、假期工資、費用、佣金、花紅、酬金、額外賞賜、或津貼。 如果酬金是因工作而得到的,即使酬金並非由僱主支付,亦須課稅,最常見的例子是顧客賞金。 對於一些特別的酬金 (如免費居所、退休金、購股權、子女教育津貼等) ,稅務條例已有特別的規定。至於其他福利或津貼,須參考案例,如 David Hardy Glynn versus CIR,及稅局發出的稅例釋義及執行指引 Departmental Interpretation & Practice Note No. 16,一般來說,如果津貼是有現金價值的,例如是可以出售的 (如購物禮券),或是償還僱員的債務(如供樓津貼),是項津貼必須課稅。 根據案例,只有因僱員工作而發放的酬金才須課稅。僱主因僱員特別情況:如結婚、死亡、考試及格...而發放的金錢,不須課稅。另外,因工業意外、失去工作或法律訴訟得到的賠償、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辭退時的代通知金、認可退休金、免費醫療、免費膳食、免費培訓 ... 等,都不須課稅。 子女免稅額 (child allowance) 在下列情況,納稅人可申請子女免稅額:
子女即使不是香港居民,納稅人亦可申請子女免稅額。 在子女出生的課稅年度,納稅人可獲免稅額全數,而不須按日數分攤。 同一個人,不可以由不同納稅人(包括父母或兄弟姊妹)重覆申請他的免稅額。換言之,如果他的父親已為他申請了子女免稅額,則他的母親不能再以他申請子女免稅額了,又或者其兄弟姊妹亦不可再以他申請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了。 若多於一名子女,父母雙方須協議由其中一方申請所有子女的免稅額。一般來說,由較高收入的一方申請會較有利。換言之,若納稅人有兩名子女,則他或他配偶其中一方可以申請兩名子女免稅額,但他們不可以各自申請兩名子女免稅額,他們亦不可以各自申請一名子女免稅額。 如果父母雙方不是正式分居或離婚,他們不可將子女免稅額攤分。若要證明分居或離婚,須提交法律文件,如法庭判書或訴訟文件。夫婦因工作而短暫分開,在稅務上不算是正式分居。 分居或離婚的夫婦 ,如果雙方都為同一子女申請免稅額,免稅額會按他們的供養比例攤分。一般來說,稅局會提出各自得一半免稅額,作為和解,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他們須提出文件證明他們應得的比率。 分居或離婚的夫婦 ,如果曾主力或獨力照顧子女,他們可申請單親免稅額(single parent allowance),但單親免稅額只適用於分居或離婚後的課稅年度,而不適用於分居或離婚發生的課稅年度。 如果子女有資格在社會福利署申請傷殘津貼,納稅人亦可申請傷殘受養人免稅額(disabled dependant allowance)。 已婚人士免稅額 (married person's allowance) 如果納稅人的配偶沒有須繳稅入息,納稅人可以申請已婚人士免稅額。 配偶是否香港居民,不會影響是項申請。 如果配偶有須繳稅入息,又想申請已婚人士免稅額,納稅人須申請合併評稅。一般來說,如果其中一方的收入未超過個人免稅額,合併評稅可以減低雙方的總稅款。 在課稅年度內結婚、離婚、分居或配偶死亡,仍可申請全部免稅額。 但已分居的納稅人,必須在供養配偶情況下,才可得到免稅額。 已離婚的納稅人,即使供養配偶,亦不會有已婚人士免稅額。 如果納稅人有資格申請已婚人士免稅額,而配偶又有資格在社會福利署申請傷殘津貼,納稅人亦可同時申請傷殘受養人免稅額(disabled dependant allowance)。 供養父母免稅額 (dependent parent allowance) 若納稅人供養父母,又符合以下條件,則可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
如果申請人在課稅年度內與父母全年同住,他可以同時申請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additional dependent parent allowance)。 如果申請人的父母有資格在社會福利署申請傷殘津貼,可同時申請傷殘受養人免稅額(disabled dependant allowance)。 供養父母免稅額不可以由不同子女重覆申請。如果有兩名或以上的子女同時為同一名父母申請免稅額,他們必須協議由其中一人申請,若不能達成協議,則所有子女都不能獲得免稅額。 如果申請人已替父母申請安老院住宿開支扣稅額,不可同時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 供養父母免稅額亦適用於供養祖父母或岳父母,申請條件與供養父母免稅額相同。 安老院開支 (elderly residential care expenses) 如果納稅人支付父母的安老院(或護老院)住宿開支,並且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長者住宿扣稅額。
安老院開支扣稅亦適用於祖父母或岳父母。 已獲社署發還的費用不得申請扣稅。 最高扣稅額為$60,000。即使納稅人的收入已達標準稅率,亦可獲扣稅額。 申請了安老院住宿開支,不可同時再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由於安老院開支以實際支出計算,所以,如果安老院開支超過供養父母免稅額$30,000,納稅人便應該申請安老院住宿開支,而非供養父母免稅額了,反之,納稅人便應該申請養父母免稅額了。 如果申請人的父母有資格在社會福利署申請傷殘津貼,納稅人可同時申請傷殘受養人免稅額(disabled dependant allowance)。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dependent brother / sister allowance) 若納稅人供養兄弟姊妹,又符合以下情況,則可申請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即使兄弟姊妹不是香港居民,亦可申請。但如果兄弟姊妹已婚,則不能申請。 如果兄弟姊妹有資格在社會福利署申請傷殘津貼,可同時申請傷殘受養人免稅額(disabled dependant allowance)。 不可重覆為同一人申請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或子女免稅額。換句話說,如果父母已為他申請子女免額,則其兄弟姊妹不可為他申請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了。 個人進修開支 (self education expenses) 根據稅務條例 第12(1)(e)條,如果納稅人曾在課稅年度內支付進修費用,他可申請個人進修開支扣稅,簡單來說,申請條件如下:
居所貸款利息 (home loan interest) 根據稅務條例第26E條,用作購買居所的按揭貸款利息可以扣稅。簡單來說,申請條件如下:
如果納稅人有兩個主要居所,可以任擇其一。居所包括有關連的車位。 利息扣稅現在的最高限額為 $100,000,如果利息支出未達限額,餘額不可以在下次申請用。 申請人最多可獲七次居所利息扣稅,申請人可決定是否於某年度申請。 如果居所由多人擁有,利息會按業權比率計算。 如果居所由夫婦聯權擁有,每人的利息以 50% 計算。 如果配偶沒有繳稅收入(收入包括物業或營業收入),配偶可提名將她的利息扣稅額轉移給對方。 如果配偶有薪俸收入,則配偶不可提名將她的利息扣稅額轉給對方,但可透過申請合併評稅,將扣稅額合併計算。 如果配偶有物業或營業收入,配偶不可提名將她的利息扣稅額轉移給對方,但可透過申請個人入息課稅,將扣稅額合併計算。 轉按貸款,如果是用作償還首按買樓的貸款,利息亦可扣稅。惟買樓後加按貸款的利息不可以扣稅。 慈善捐款 (charitable donation) 申請慈善捐款扣稅,條件如下:
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最高的扣稅額是應評稅淨收入的 10%。 雙重課稅寬免(Double taxation relief) 在一九九八年,香港稅務局根據稅務條例第49條及50條,與國內的稅務機構簽訂了雙重徵稅協議。按照協議,如果納稅人在香港及國內工作,並就同一收入須繳交兩地入息稅,他可以申請稅務寬免。而以香港的薪俸稅來說,他可以申請將內地所繳交的個人所得稅(individual income Tax),抵銷部份香港薪俸稅的應繳稅款(salaries tax payable),但抵免額(tax credit)不能超過有關收入以香港稅務條例計算出來的稅款。 表面看來,上述寬免對很多在國內工作的香港人有利,但事實上,差不多在所有情況下,納稅人申請稅務條例第8(1A)(c)條的豁免會更為有利,原因是第8(1A)(c)條的寬免,會將所有在國內曾繳入息稅工作的收入,全部豁免香港薪俸稅。 由於第8(1A)(c)條可以豁免全部已受國內徵稅的入息,而稅務條例第49條及50條的相重徵稅寬免只能寬免已受國內(或其他地區)徵稅入息的部份香港薪俸稅,所以,以絶大部份香港居民的香港薪俸稅來說,相重徵稅寬免條款並沒有用處。但對於那些不能申請8(1A)(c)條寬免的香港居民---例如那些收取董事袍金(director fee)的人---相重徵稅寬免條款才會有用。 如何計算相重徵稅抵免額?
此外,按照香港與內地簽署的雙重徵稅協議,在國內工作的香港居民,與及在香港工作的國內居民,他們是可以獲得稅務寬免的,詳情如下: 在國內工作的香港居民 如果他在內地經常使用固定基地從事活動,並在一年內(即由1月1日至12月31日計),在內地停留超過183天,那麼,他在國內工作的收入(不包括來自香港工作的收入),便須繳交國內的個人所得稅。如果不超過183天,他便無須繳交國內個人所得稅。 在香港工作的國內居民 按同樣道理,內地居民在香港工作,如果在港停留超過183天,他須就香港工作的收入(不包括來自國內工作的收入),繳交香港薪俸稅。如果不超過183天,他便無須繳交香港薪俸稅。 香港居民是指:(1)年滿18歲(或未滿18歲而父母雙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臨時居民。香港永久居民,是指通常居住於香港的人。香港臨時居民,是指有關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兩個連續的課稅年度內(其中之一個是有關課稅年度),在香港逗留超過300天。 如果香港居民想向國內稅務機構申請稅務寬免,首先,他們須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表格可向香港稅務局索取,然後,香港稅務局會根據他們申報的資料,發出證明書,然後,香港居民可以攜帶該證明書,到國內稅務機構,申請寬免國內的個人所得稅。 離港清稅 (tax clearance on leaving HK) 根據稅務條例第77條,稅局可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未清繳稅款的人士離港。 根據稅務條例第55條,如果納稅人須要繳稅,而他將會離港超一個月,他必須在離港至少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稅局。但局長可酌情接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此條例不適用於在業務上經常往返香港的人士。 根據稅務條例第52條,僱主必須在僱員離港前至少一個月通知稅局。稅局規定:通知書必須是以IR56G表格,申報僱員在有關課稅年度內4月1日至離港日的所有入息,同時,僱主在呈交表格後,在未得局長同意前,不得將任何工資發放給僱員。 當稅局收到僱主或僱員的通知,會立刻發報稅表給納稅人。而納稅人應盡快親自往稅局總部(灣仔稅務大樓)填交報稅表。在清繳所有稅款後,稅局會立刻發信給僱主,通知僱主可以將工資發放給僱員。 如果納稅人在限期內不清繳所有稅款,稅局會立刻發信給僱主,要求僱主從未付的工資內扣起所欠的稅款,然後將稅款交給稅局。 雖然上述規定只適用於須繳稅的僱員,但如果僱主已根據稅務條例第52條通知稅局,並扣起僱員的工資,該僱員便需往稅局填交報稅表,當稅局認為僱員無須繳稅後,便會立刻發信給僱主,通知可將工資發放給僱員。 受僱者(employee)與法定職位持有者(office holder) 在法理上,受僱者(即僱員employee)和僱主(employer)是有主僕關係(a master and servant relationship):僱主能夠控制(control)僱員的工作---包括僱員做些什麼(what to do),怎樣做(how to do),與及何時做(when to do)。而法定職位持有者(office holder)的職位及職務,受到法例或法律性契約(legal covenant)所規定,最常見的法定職位持有者是有限公司的董事(director of a limited company)。 在實務上,並非所有公司的董事都是法定職位持有者,如果某位公司董事是以僱傭合約(employment contract)受僱於該公司的母公司(holding company),而他的主要職務是技術性的,而非法律性的董事工作,同時,他亦非該公司或母公司的主要股東(major shareholder),那麼,即使他兼任公司的董事職位,並於公司註冊處登記為公司董事(company director),他仍可以公司僱員身份課稅。 在薪俸稅上,一般來說,兩者的區分並不重要,因為兩者的酬金都要課稅。但若果納稅人以海外公司---或以海外工作---為理由申請豁免時,兩者的區分就會變得十分重要了。 根據稅務條例第8(1)條,所有在港受僱(Hong Kong employment)僱員的酬金,及所有在港設立的職位(Hong Kong office)的酬金,均須課稅。 什麼是在港受僱呢?根據案例,主要考慮三點:(1)僱主是否香港人或香港公司?(2)僱傭合約是否在港簽訂及在港有效?(3)工資是否在港支付?若納稅人是在港受僱,那麼,即使他有部份工作在外地進行,他的全部酬金,亦須全數課稅,除非他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他的所有工作均在外地進行(all services rendered outside Hong Kong),或者他到訪香港不起過六十天(visiting Hong Kong not more than 60 days),又或者他曾繳付外地入息稅,他才可申請全部豁免(full exemption)或部份豁免(partial exemption)薪俸稅。 什麼是在港設立的職位呢?根據案例,主要考慮該公司或機構的管理及監控(management and control)是否位於香港境內,在實務上,稅局會假設所有在港註册(registered)或成立(incorporated)的有限公司,其管理及監控都是位於香港境內,除非納稅人能提出充份而有力的證據,推翻是項假設。 稅務上訴委員會個案Board of Review Case D123/02 納稅人是一間香港註冊及成立的有限公司董事,他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收到董事袍金(director fee),他以公司的所有董事會議均在香港境外舉行為理由,推論公司的管理及監控(management and control)並非位於香港,因而有關董事袍金並非來自或源於香港(arising in or derived from Hong Kong),所以,他認為該董事袍金無須課稅。基於下列理據,上訴委員會不接納納稅人的推論:
在實務上,納稅人可以同時是僱員及法定職位持有者,如果僱傭合約沒有清楚區分兩者的酬金,稅局可能會將全部酬金以在港職位課稅。若果納稅人想以外地受僱或外地工作為理由,申請全部豁免(full exemption)或部份豁免(partial exemption)他的工作收入(income from employment),本人建議他在草擬僱傭合約時,應將兩者的酬金清楚分開,以免日後稅務爭議。 受僱與自僱(Employed v self-employed) 簡單來說,受僱的人納薪俸稅,自僱的人納利得稅。薪俸稅下的開支扣稅較難,利得稅的開支扣稅較易:很多日常支出,如交際費、交通費、電話費、郵遞費、租金、水電…等等,如果與業務有關,在利得稅下,都可以申請扣稅。 在實務上,如果納稅人以自僱人士報稅,他需要提出理據,而最基本的理據,就是持有商業登記了。雖然,在法理上,沒有商業記並不代表納稅人一定不是自僱人士,而持有商業登記亦不代表納稅人必定是自僱人士,但在實務上,稅局會替所有持有商業登記的人開立利得稅檔案的,那麼,除非支付納稅人酬金的人用「僱主為僱員填報薪酬的表格(例如IR56B)報稅」,否則,一般來說,稅局是不會質疑納稅人的自僱人士的身份的。 當然,若有爭議,稅局就必須考慮納稅人提供的事實及其法理論據。在法理上,僱傭關係,是指立約雙方有法律上的主僕關係An employment exists where there is a legal relationship of master and servant,而受僱人士的合約是「為僱主服務的合約contract of service」,而自僱人士的合約則是「為對方提供服務的合約contract for service」,兩者主要分別是:前者是屬於伙記與老闆的關係,而者是屬於服務提供者與顧客的關係。關於兩者的分別,可以參考以下案例: 在Market Investigations v. Minister of Social Security [1969] 2 QB 173案件中,法官指出,區分兩者最基本的方法,是考慮服務提供者是否以經營業務的方式提供服務,若是,他是自僱人士;若否,他是受僱人士(The fundamental test is whether the person engaged himself to perform these services performing them as a person in business on his own account? If the answer to that question is 'Yes', then the contract is a contract for services. If the answer is 'No', then the contract is a contract of service. No exhaustive list has been compiled and perhaps no exhaustive list can be compiled of the considerations which are relevant in determining that question, nor can strict rules be laid down as to the relative weight which the various considerations should carry in particular cases. The most that can be said is that control will no doubt always have to be considered, although it can no longer be regarded as the sole determining factor; and that factors which may be of importance are such matters as whether the man performing the services provides his own equipment, whether he hires his own helpers, what degree of financial risk he takes, what degree of responsibility for investment and management he has, and whether and how far he has an opportunity of profiting from sound management in the performance of his task... In order to decide whether a person carries on a business on his own account it is necessary to consider many different aspects of that person's work activity. This is not a mechanical exercise of running through items on a check list to see whether they are present in or absent from a given situation. The object of the exercise is to paint a picture from the accumulation of detail. The overall effect can only be appreciated by standing back from the detailed picture which has been painted, by viewing it from a distance and by making an informed, considered, qualitative, appreciation of the whole. It is a matter of evaluation of the overall effect of the detail, which is not necessarily the same as the sum total of the individual details. Not all details are of equal weight or importance in any given situation. The details may also vary in importance from one situation to another. The process involves painting a picture in each individual case.) 此外,根據許多案例,在判定上述問題時,法官會考慮三個因素:經濟及財政因素,工作控制因素,公司組織因素。 經濟及財政因素(economic reality test) 這個因素,主要考慮服務提供者在財政上,是否在獨立經營業務The test looks at the financial aspects to see if a person is running his business on his own account。這個考慮因素,由英國案例Fall v. Hitchen確立。 工作控制因素(control test) 這個因素,主要的考慮是服務提供者與接受服務者,是否存有主僕關係(master and servant relationship),這個考慮因素,由英國案例R v. Walker 確立。 公司組織因素(integration test) 這個因素,主要的考慮是:服務提供者是否實質屬於有關公司組織之內(part and parcel of the company),這個考慮因素,由案例Bank voor Handel en Scheepvaart NV v. Administrator of Hungarian Property (1954)確立。 至於三個因素中,哪個因素較為重要?那要視乎個案實際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事實上,在大部份稅務爭議人中,三個因素也會一併考慮。 偽裝了的僱傭職位(disguised employment) 為了減低稅款,有些僱員與僱主簽訂[服務公司合約],將雙方的僱傭關係,以合約方式,改變為一般的公司對公司的商業關係,但實質上,僱員的工作性質、監控和責任,郤與一般僱員無異。他們這個改變,主要的目的,是使到僱員能夠將許多不可扣稅的開支,轉為可扣稅開支。 在一九九五年,為了打擊上述避稅行為,稅局制訂了稅務條例第9A條,條例授權稅務局長,倘若他認為有關合約的主要目的,是用來減低稅款的,那麼,他就可以無視有關合約,而以僱傭關係向納稅人徵稅了。 在實務上,除非納稅人的避稅意圖十分明顯,及牽涉稅款不菲,稅局是不會引用稅務條例第9 A條的。事實上,在大部份情況下,稅局只需根據受僱與自僱案例的普通法(common law)及案例(case law)原則,就可以決定納稅人是以薪俸稅抑或利得稅徵稅了。 僱主責任 (employer's obligations) 如果僱員的工資超過基本免稅額,僱主必須向稅局呈報僱員收入:
如果僱主違反上述規定,可招致重罰或檢控。 薪俸稅減稅攻略
如何計算香港薪俸稅?
以下例子,解釋如何計算香港薪俸稅: 納稅人黃先生,未婚,在某公司任職會計主任,在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每月薪金為$50,000。在2006年5月1日,他收到2005/06課稅年度報稅表,他在報稅表申報了他的全年收入$600,000,同時,他申請扣除: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年費$2,000,強積金強制性供款$12,000,個人進修開支$15,500。在對上一年的稅單內,他繳付了$80,000暫繳稅。 在2006年10月,黃先生收到薪俸稅單。假設黃先生在報稅表內所填報的資俱為稅局接納,那麼,黃先生的稅單會如下所示: 2005/06評稅 應評稅入息 $600,000 減去:會計師公會年費 $2,000,強積金供款 $12,000,個人進修開支 $15,500,餘額(應評稅入息淨額)為 $570,500。然後,再減去個入免稅額 $100,000,餘額(應課稅入息實額)為 $470,500。然後,按遞增稅率(progressive rates)計算應繳稅款(salaries tax payable)為$83,300。由於標準稅率稅款:$570,500 * 16% = $91,280 高於遞增稅率稅款$83,300,所以,標準稅率不適用。然後,找出應繳稅款餘額:應繳稅款 $83,300 減去 已繳暫繳稅$80,000,等如 $3,300。 2006/07暫繳稅 應繳稅款按照上一課稅年度之稅款為 $83,300。 稅單總稅款 2005/06應繳稅款餘額 $3,300 加上 2006/07暫繳稅 $83,300,等如 $86,600。通常稅款會分兩期繳交,第一期稅款是:(1) 2007/08應繳稅款餘額 $3,300 加上 (2) 2008/09暫繳稅之75%,即是$83,300 * 75% = $62,475,換句話說,第一期稅款是 $65,775,而繳稅日期會是2007年1月至3月。 第二期稅款是:2008/09暫繳稅之25%,即是$83,300 * 25% = $20,825,繳稅日期會是2007年4月至6月。 讀者可以利用稅局在互聯網上的程式計算薪俸稅,稅局的網址為http://www.ird.gov.hk/index.htm。 延緩繳交暫繳稅(hold-over of provisional tax) 以上述例子來說,黃先生可以用下列理由不交或少交2008/09年度的暫繳稅。
申請延緩繳交暫繳稅,須於有關稅款到期前至少28天,以書面向稅局提出,倘若納稅人以入息降低為理據,他須提供2006/07年度的全年入息估算額,及其計算方法。 納稅人能否以支付薪金去減低稅款? 在法理上,如果薪俸稅納稅人能夠證明他的開支(包括支付助手的酬金)符合稅務條例第12(1)條的規定,即支出是「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產生應課稅入息而產生的(wholly, exclusively and necessarily incurred in the production of assessable income)」,他可以申請開支扣稅。但在實務上,稅務局只會接納幾類薪俸稅納稅人的酬金開支扣稅,而其中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工程人員。至於從事銷售及賺取佣金的營業員,他們可以申請業務開支扣稅,惟他們必須保存詳細的開支及業務紀錄及單據,否則,稅務局會按他們的行業,給予一個固定的扣稅額(一般是有關收入的10%)。 僱員能否透過將自置物業租給僱主來減輕稅款? 根據稅務條例,僱主為僱員提供免費住所,其應課稅租值為有關入息的百分之十;另外,提供免費住所包括為僱員支付租金。 因此,理論上,僱員是可以將自置居所租給僱主,來取得僱主提供的免費住所福利的。 事實上,透過上述安排,僱員可以大大減低他的應課稅入息。另外,僱員更可利用申請個人入息課稅,將供樓利息全數扣稅,而這個扣稅,更不像薪俸稅內的居所利息有金額及年期的限制。 一般來說,稅務局會接納上述安排,因為根據案例,納稅人有權實行一些對他有利的交易。不過,在下列情況:(1)有關租金不合理地超過市值,(2)上述安排沒有切地實執行,如没有真正的付租,沒有租約,或没有為租約繳付印花稅,(3)租金紀綠不全,(4)租金超過僱員總收入的50%,及(5)僱員與僱主有密切關係,如僱員是公司的大股東…等,稅局會引用反避稅條例第61A條,將有關安排視為無效。 成立有限公司,能否減低稅款? 由於稅務條例第12(1)條的嚴格規定,納稅人的很多用於賺取收入的開支,例如由住所往返工作地點、電腦輭硬件、手提電話、生意應酬…等支出,都不獲扣稅。另外,納稅人的住所利息扣稅,稅例亦有嚴格限制。但如果納稅人成立有限公司,然後透過公司與僱主訂立服務合約,收取酬金,那麼,很多納稅人的日常支出,如果能符合稅務條例第16條的規定,即是用作賺取收入,就可以扣稅。此外,納稅人亦可透過公司,提供大量免稅福利給納稅人。這些免稅福利,加上日常支出,便會大大減低公司的應課稅利潤。換句話說,納稅人透過成立有限公司,將他本來要課稅的薪俸收入,轉為不用課稅的福利,或用來支付他的日常支出了。 如果上述避稅行為過份囂張,或涉及稅款龐大,稅務局會引用反避稅條例,如第9A條或第61A條,將涉及的交易視為無效,或將有關收入視為應課稅收入。 公司職員如何減低稅務負擔? 要減低稅務負擔,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將須課稅入息轉為不須課稅的福利。但一般公司小職員是不能叫大公司以減少稅款而更改僱傭合約的。故此,要減少稅務負擔,小職員就要靠自己了。 首先,最容易的方法,就是盡量運用稅例上的各種免稅額、扣稅額和豁免。在這方面,本人在本書內提供了大量資料,供你參考。 當然,以上方法未必能令你滿足。如果你想進一步減低稅款,你就要考慮將你部份的日常生活和起居支出,轉為可扣稅的支出了。 由於稅務條例第12(1)條的嚴格規定,所有日常生活和起居支出是不能在薪俸稅內扣稅的,但那並不表示那些支出不可以在利得稅內扣稅。事實上,根據稅務條例第16(1)條,所有用作營業的支出,都可以在利得稅內扣稅。 因此,若你想將日常生活和起居支出轉為可扣稅的支出,你就要利用你的工餘時間,經營一項小業務,同時,你須將你的家居作為你的營運地方。 在成立業務初期,你不必要求得到很高的營業額。事實上,只要你的收入足以彌補額外的營運開支,你就可以達到減稅的目的了,因為你可以將部份日常生活和起居支出轉為可扣稅的支出。如果你能做到營運收入大概和營運支出相抵,那麼,由於你將家居作為營運地方,你就可申請將部分日常生活和起居支出扣稅,這會令你的賬目出現虧損,而你就可以透過個人入息課稅,將這個虧損抵銷你的薪金收入,從而使你的稅款大幅減少。 舉例來說,一個單身電腦公司職員,月薪約五萬元,日常支出如租金、差餉、管理費、水電費、交通費、應酬費…等,總額大約是二萬元。如果他在工餘經營編寫程式、維修電腦、或製作網頁的業務,假設他每月收入約一千元,那麼,他的收入大概可以抵銷營運開支(如:印刷傳單、電腦秏材、通訊費用、商業登記…等),而由於他用了他的家居作為營運地方,他可以申請將50%的日常起居支出扣稅,那麼,一年內,他便會有約十二萬元的營運虧損,而利用個人入息課稅,他的稅款可以減少二萬四千元,減幅可達25%。 你或許會問,有甚麼業務可以在家中經營呢?我想,答案因人而異。如果你是教師,你可以在家中替學生補習;如果你說英語流利,你可在家教西人說廣府話或教本地人說英語;如果你喜歡寫作,你可替報章雜誌寫稿;如果你喜歡美術,你可平時在家製作小玩意,然後在假期內,在商場租一個小攤位擺賣自己的作品;如果你人緣好,口才佳,你可運用工餘時間,向你的朋友推銷健康食品、減肥工具等。我想,每個人都會有某種天賦才華,只要你找到你的才華,然後不斷努力學習,在兩三年內,你便會有能力將才華實踐,成為你在工餘營運業務的本錢了。 事實上,運用工餘時間創業,不單可以令你減低稅務負擔,而且還可令你的人生更有價值。 基於商業考慮,本網站只提供 [香港報稅貼士] 書本的部份內容。 如欲讀畢全書,請到 出版書刊 購書,謝謝。本書只供「飛鴻之友」會員選購,不 作公開發售 。 中文 * First Page * Tax Tips * Tax Guide * Publications * Fee Scale * Call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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