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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樓宇
Land and building
土地業權條例在二零零四年生效,之後,所有新落成樓宇即時納入業權註冊制度,而所有舊有物業會在現行
的《土地註冊條例》註冊制度下繼續存在十二年。
土地業權條例引入兩個新機制,以保障物業權益申索人不會因制度改變而招致損失。事實上,註冊制度
加強了保障物業權益和簡化了物業易手程序。
第一個機制是「知會備忘」。知會備忘為申索人提供了一個簡單的申索方法,但權益須屬於不可根據土地註冊條例註冊而產生的權益。
第二個機制是「抗轉換警告書」。業權申索人想在物業轉換至業權註冊制度前先處理他們的申索,可以使用抗轉換警告書,以使物業不可轉制。鑑於警告書的嚴重後果,警告書只有十二個月時效,惟法庭可將有效期延長
十二個月。如果申索人未能在限期內提出法律訴訟,警告書便會失效,而有關物業便會自動轉至新制。相反,如申索人提出了法律訴訟,限期便會延遲至訴訟審結。
業權註冊制度提供了確實可靠的業權資料,同時,也為了防止欺詐,及方便改正無心之失的錯誤。條例也實施彌償安排,以保障因註冊紀錄出錯或遺漏而蒙受損失的不知情人士。
就彌償及索償方面,政府設立了一個自負盈虧的彌償基金,以
維護市民對業權註冊制度的信心。基金的經常收入來自註冊費,而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也會支持彌償基金。
業主與租客條例
在二零零四年七月,修訂了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生效。條例撤銷了住宅租約的租住權管制條文,以及撤銷了非住宅租約的終止租約最短通知期限。之前,若租客欲續租而又願意繳付市值租金,業主必須同意續租,業主只可以在某些法定情況下---例如自住---才可以拒絕續租。
撤銷租住管制之後,簽訂了的固定租期租約(fixed term tenancy)將在租約屆滿時終止,而定期租約(periodic
tenancy)可依據普通法,任何一方以發出通知書終止。換言之,撤銷管制,意味著業主與租客可以自由商議新租約或續租。
至於非住宅租約,如租約無規定或雙方無協定其他方式終止租約,固定租期租約(fixed term tenancy)將在租期屆滿時終止,定期租約(periodic
tenancy)可依據普通法,透過任何一方發出通知書予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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