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mond Yeung Tax Consultant * former Assessor of IRD

飛鴻稅務顧問 * 前稅局評稅主任 楊輝洪 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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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 personal bankruptcy

倘若有一個人債台高築,以他現時的資產和收入,根本沒可能將債項還清,他是可以自己向法庭申請破產,讓債項在四年後自動消失,當然,在這四年內,他會損失了一些財政自由和做生意的權利。另外,債主也可以向法庭申請將欠債人破產,以便即時將欠債人所有的資產折現,然後用來還債,換言之,就是以欠債人現在或在四年內有幾多,就收幾多啦!

在一九八八年,香港實施了新的破產條例。之前,申請破產簡直是場惡夢。如今,申請破產只像是服了一劑清腸藥,因為新法例賦予破產人債務寬免,在破產令發出四年後,那些未償還的債項便會自動取消了,換言之,四年之後,四他便無須為還債苦惱了。

新破產法例的主要目的,是賦予破產管理處權力,以收集和變賣破產人的資產,然後將金錢攤分給所有提出申索的債權人,並調查破產人無力還債的原因,又假若破產人違反法例,便施以懲罰。另外,破產條例亦提供了破產以外的另一項債務解決方法 --- 個人自願安排,在這安排下,申請人人可以向法院及債權人提出還債建議,若建議一經法院批准,它對所有債權人都會有約束力。

在申請破產至法庭頒佈破產令期間,所有由破產人付出的款項,都會失去法律效力,除非是得到了法庭的准許。惟債權人在這期間,在不知情下收到了欠債人還款,這些還款在法律上仍然有效。

當破產令發出後,在法理上,破產人的所有財產便會轉給了破產管理處的破產管理官。因此,除非得到了法庭批准,債權人是不可以向破破人追債的,而要追債,就只得向破產管理官申索了。

欠債人向破產管理署申請破產,須先預繳八千六百五十元,以償還破產管理署將來代支的費用。而倘若債權人申請將欠債人破產,則債權人預繳一萬二千一百五十元。

在破產令頒佈後,破產人可能不得從事某些指定行業,如律師、地產代理、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及證券交易商董事。此外,根據銀行業條例,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向僱主披露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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