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mond Yeung Tax Consultant * former Assessor of 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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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agency

代理法是由合約法發展出來的法律,所以合約法內的基本原則,亦會適用於代理法。什麼是代理法?簡單來說,代理就是有人委託別人替他做事,那叫人做事的人在法律上叫委託人(principal),那替委託人做事的叫代理人(agent)

事實上,很多商業活動---包括簽訂買賣合約---都是透過代理人進行,而當合約簽訂了,一般來說,代理人的角色便會淡出。在法理上,那買賣合約是委託人(principal)與第三者(譬如顧客)所訂立。當然,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協議(agency agreement)仍然存在。

訂立代理協議,可以用文字,也可以藉口頭承諾或行為推斷。當然,以文字訂立的代理協議會較為清楚和易於證明。

以行為推斷的代理關係(implied and presumed agency),主要適用於緊急情況,例如有人叫車運一批動物到寵物店,途中遇上大塞車,引致延誤了一天,司機為了使動物繼續生存,就用寵物店名義向商店買了一些糧水,這個買糧水的行為,就是以代理人身份替物主做的,所以商店可以依據買賣合約,向物主追討糧水價錢的。

就上述例子來看,在第三者(店主)來說,究竟司機是否物主的代理人,對追討貨款極為重要。一般來說,如果代理人替委託人做的事是在委託人授權之內,第三者可以向委託人追討,但如果理人做的事不是授權 之內,那就要看事情是否在默示授權(implied authority)或推斷授權(presumed authority)之內,若是,第三者就可以向委託人追討;若否,則只能向代理人追討,而不能向委託人追討 了。至於什麼是默示授權和推斷授權呢?那要視當時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如上述例子所見,第三者是可以在某些情況下向代理人追討的,尤其是當代理人沒有向第三者說出代理人的實情,又或者他沒有說出誰是委託人。

對於委託人來說,如果代理人處事不當,他是可以根據代理協議向代理人追討損失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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