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2月10日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豁免徵收遺產稅,而在2005年7月15日至2006年2月10日期間去世人士的遺產,
若總值超過七百五十萬,亦只須付遺產稅100元。以下列資料,
主要適用於在2005年7月15日之前去世人士的財產。
怎樣申請遺產稅證書?
遺產稅條例第15條規定:在申請遺產承辦書前,必先往稅務局遺產稅署領取遺產稅証書 (estate
duty papers)。
遺產稅署隸屬稅務局,位於香港稅務大樓五樓,可以由地鐵灣仔站步行而至。該署不提供法律意見,但會有單張解釋一般申請程序,對於小額、無物業
或無爭議的遺產,申請人可無需委託律師而自行申請遺產稅證書。
如果遺產沒有房地產(landed
property)或私人公司股票(private
shares),而遺產總值不超過四十萬元,申請人可填報遺產簡易呈報表(statement
in lieu of affidavit),代替正式的遺產申報誓章(affidavit
or account for the Commissioner)。
如果遺產有房地產、私人公司股票、或總值超過四十萬元,申請人就必須呈交遺產申報誓章 (affidavit
for the Commissioner)。
遺產申報誓章需經宣誓才可呈交,申請人可於律師樓或遺產稅署宣誓,而在遺產稅署宣誓,無須繳費。若對申請遺產稅証書有問題,可致電遺產稅署2594
3240查詢。
申請人需帶同死者死亡證正副本,及下列資料:
-
死者財產的資料(例如:銀行存摺、定期存款單、公司股票、屋契、銀行供款表...等)
殯殮費單據
(申請人可要求遺產稅署向死者有存款的銀行發信提款支付費用)
如果遺產價值已過或接近繳稅水平,更需呈交死前三年的銀行存摺及月結單副本,私人公司(包括私人有限公司)死前三年的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副本,物業的用途或估值等資料。
當遺產稅署收到了申請書後便會審核死者的遺產,以決定是否需要調查或估價,然後發出遺產稅證書。遺產稅證書可分為:
(certificate
of exemption):適用於不用繳稅的遺產,即遺產評稅總值不超過七百五十萬。
報遺產簡易呈報表(statement
in lieu of affidavit)的確認本,由遺產稅署根據申請人填報的資料列出每項財產,方便申請人向銀行及有關機構取得死者財產。
收稅証明書(certificate
of receipt of estate duty):適用於須繳稅的遺產,證明所有遺產稅及利息經已清繳妥當。
遺產明細表(schedule
of property):適用於繳稅的遺產,該表詳細列出每項財產及扣稅項目。
什麼財產須課稅?
根據遺產稅條例第5條,所有因死者去世而轉移到別人的財產 (property
passing
on death)都要
課稅。另外,根據遺產稅條例第10(b)條,所有位於香港以外的財產不須繳納遺產稅。
倘若財產在死者過世後是不能轉移到別人的,
這些財產就不須課稅,這些財產包括因死者的個人才能而產生的商譽或盈利能力,例如死者的技能、美貌、手藝、社交等。
在徵收遺產稅時,是不會考慮死者是否香港居民的,亦不會考慮他是否在香港去世 。
根據遺產稅條例第3條,財產 (property)包括動產(movable
property)和不動產(immovable
property),以及其出售後的收益(sales
proceeds)。
另外,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財產是包括:金錢 (money)、貨物(goods)、法據財產(chooses
in action)、土地(land)、及其產生的義務(obligations)、地段權(easement)、以及各類產業(every
description of estate )、利益(interest)和利潤(profit)。
從徵稅實務來說,徵稅財產包括:金錢 (money)、股票(stocks
& shares)、土地(land)、樓房(building
or structure)、業務(business)、商譽(goodwill)、權利(rights)、專利權(patents)、合約權益(contractual
rights)、和訴訟權益(legal
action)等。
一般來說,須課稅財產包括下列各項:
(competent
to dispose)。
死者在死前三年內真誠地(bona
fide)送出的財產,而有關財產總值超過二十萬元。
死者在死前(不論何時)不是真誠地送出的財產,因而受贈人不能真正全部管有(possession)或享有(enjoyment)的財產。
死者在任何授產安排(settlement)中享有的終身權益(life
interest)或預期權益(expectant
interest)。
死者在其他遺產中的權益(interest
in another deceased's estate)。
死者與其他人共同持有的財產(co-owned
property),包括以聯權業主(joint
tenant)和分權業主(tenant
in common)身份持有的財產。
不須繳稅的財產 (non-dutiable
assets)包括下列各項:
(offshore
property)。
死者只是以受託人(trustee)身份持有的財產。
死者在死前三年或以上真誠地送出的財產(absolute
gift)。
死者送給認可慈善機構的財產(charitable
gift)。
死者在死前三年內送出的財產,而受贈人收取的財產總值不超過二十萬元(small
gift)。
死者以結婚禮物(gift
in consideration of marriage)送出的財產。
死者以經常支出(part
of normal expenditure)送出的財產。
死者以十足代價(full
consideration)售出的財產。
死者在認可退休金(recognized
retirement scheme)所得的財產。
死者的婚姻住所(matrimonial
home),而該住所在去世後轉給在生配偶。
人壽保險賠款(life
insurance proceeds)。
扣稅項目(deductions)
下列項目可在評稅值內扣除:
(funeral
expenses),最高的扣稅額
$50,000。
死者欠下香港人的債務(debt),而該債務是死者因自用(for
his own use)或得益(for
his own benefit)而產生的。
財產的評估值
所有須徵稅的財產,包括已送出的財產,其評稅值都是以死者去世當日在公開市場出售的價錢計算 (open
market value at the time of death)。
遺產報稅貼士:
如果遺產龐大、複雜或有物業,應徵詢律師意見。
未經遺產稅署許可而擅自處理遺產 (intermedling),可受重罰。
如果死者親屬急需金錢支付生活費或殯殮費,而死者又有銀行存款,可要求遺產稅署向銀行發信提取金錢。
如果死者有銀行保險箱,須盡快通知遺產稅署,安排開箱點算。
如果須繳遺產稅,應盡快呈交遺產誓章 (affidavit)。如果遺產誓章不在死後一年內呈交,可招致罰款。
未清繳的遺產稅會招致利息,而息率通常比市場的利率為高。根據稅例,遺產稅須於呈交遺產誓章時清繳,或在死後六個月內繳交 ---兩者以較前者為準。因此,如果死者有銀行存款,應盡快要求遺產稅署向銀行發信提取金錢交稅。
如果遺產複雜,稅局的調查可能需時經年,因此應要求稅局盡快發出臨時遺產稅證書 (provisional
estate duty papers),但稅局可能會要求抵押品,對此要求,可向稅局提出用死者的銀行存款交稅,然後以死者的物業或申請銀行擔保為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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