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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
guarantee
一言以敝之,擔保就是對債權人(creditor)的一項保障。如果你向人家(例如銀行)借錢,人家通常要你找個擔保人(guarantor),並簽署一份擔保書(letter
of guarantee),擔保你在不還錢時,可以向擔保人追收欠款。
在法理上,擔保書是一份合約(a
contract of guarantee),所以合約法的基本原則也會適用。
根據普通法,借款人(即債務人debtor)有第一責任(primary
liability)還款。換句話說,債權人須先向債務人追討,只有在債務人拖欠還款時,才可以向擔保人追數。以法律語言來說,擔保人有第二責任(secondary
liability),他在還債前,有權強逼債務人先還債,以免除他的第二還款責任。而當清還欠款後,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討。
當擔保人被債權人以法律行動追討時,他可以同時向債務人發出通知書,並要求賠償他因還款的損失。
除了未成年(未滿十八歲)人士、弱智人士及破產人士,任何人都可以出任擔保人。
如果有限公司出任擔保人,則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必須載有准許公司作為擔保人的條款,否則,擔保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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